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中國人保公益慈善基金會的新聞輿論工作,增強組織透明度、提升社會公信力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》、《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》有關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的基本原則是:把正確的政治方向擺在第一位,堅持黨性原則,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,堅持正面宣傳為主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;堅持與信息公開制度、宣傳管理制度等內部規章相互補充、相互銜接,強化基金會信息公開,提升基金會治理水平。
第三條 新聞發言人原則上由秘書長擔任。
第四條 新聞發言人要講黨性、講政治、守規矩、有擔當,不斷增強政策把握能力、輿情研判能力、解疑釋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。要出席各類重要會議、閱讀重要文件、參與重點事件處置,以熟悉本組織、本行業的全面情況。
第五條 新聞發言人主要職責:
(一)指導新聞發布的組織和實施,審核新聞發布詞、背景材料和答問口徑。
(二)代表基金會對外發布新聞、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。
第六條 秘書處為新聞發布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,協助新聞發言人開展新聞發布工作。秘書處主要職責:
(一)就業務部門提出的新聞發布需求,提請秘書長對外發布信息。
(二)分析外部輿情,對需要發布信息或澄清事實的事件,提請秘書長對外發布信息。
(三)組織實施新聞發布工作,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擬訂工作計劃、起草新聞稿。
(四)邀請新聞媒體采訪報道。
(五)監測媒體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應,開展效果評估,提出工作建議。
第七條 相關業務部門職責:
(一)提供準確、翔實的背景資料,會同傳播部擬訂新聞發布工作方案、起草新聞稿。
(二)邀請相關單位或個人參加發布活動。
(三)參加新聞發布會,補充回答媒體提問;根據媒體需求,補充提供相關資料。
第八條 新聞發布內容
(一)主要業務活動。
(二)組織治理的重大事項。
(三)針對行業發展發布的重要數據、研究報告等信息。
(四)針對行業熱點輿情發表的觀點。
(五)其它應予新聞發布的事項。
第九條 新聞發布基本形式
(一)召開新聞發布會。
(二)組織媒體采訪或接受媒體約稿。
(三)向媒體提供新聞通稿或新聞素材(文字聲像資料)。
(四)運用官方網站、微博、微信等自媒體發布新聞或開展網絡訪談。
第十條 任何形式的媒體采訪須報秘書處審核,經秘書長審批后方可執行。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基金會名義擅自發布信息。
涉及敏感話題、突發事件、接受境外媒體采訪等新聞發布形式,應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執行。涉及民政等政府部門業務的,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審批程序。
第十一條 新聞發布工作程序:
(一)提出發布需求。如需召開新聞發布會,應根據項目立項書會同制訂新聞發布計劃,報秘書長審定后方可執行。
(二)準備發布資料。秘書處應提前準備發布詞、背景材料和答問口徑,呈秘書長審批。新聞通稿原則上由秘書處起草審核后,報秘書長審定后方可發布。
(三)邀請新聞媒體。由秘書處邀請新聞媒體,收集采訪提問。
(四)實施新聞發布。由新聞發言人發布,相關業務部門人員參與回應媒體提問。
(五)事后效果評估。傳播部追蹤媒體報道情況,評估總結發布效果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正式施行。